1.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无劳动能力。
2.肺癌除原位癌外。
3.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
4.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的。
5.对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而言,将以治疗后是否遗留症状、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发生再狭窄作为判定基准。
6.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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