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眶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规定:以下眼损伤都是轻伤: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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