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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生育险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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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0阅读量:7016次阅读
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是针对圆心大药房网上药店展示的商品进行分享,方便患者了解日常用药相关事项。请患者在用药时(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持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一定时限。
不同区(市)县经办机构的经办缴费时限可能有部分差别,例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9个月,上海市要求累计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具体情况需向区(市)县经办机构咨询。
3、如是男职工参保,其配偶未曾参加工作,或者是配偶工作单位未曾购买生育险,也可享受生育险的赔付。
4、满足申报时间要求,各项费用申报时间具体如下: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