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社会保险办事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保险费,全部分配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
内容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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