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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诊所的病历,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10年”。 医院一般有病案室,住院记录,入院录,医嘱等会在患者出院后收入档案室,纸质记录一般会保持三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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